【全民反洗钱▪反洗钱有我】发挥金融机构反洗钱主力军作用,夯实打击洗钱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2023-08-24
从国内外反洗钱工作实践看,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三项核心义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是保证以上三项核心义务履行的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可疑交易分析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监测分析制度,其目标是为执法部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提供有价值的情报线索,客户尽职调查为可疑交易分析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撑,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效证据。
(一)认真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全面提升洗钱犯罪预防和监测效率
近十年来,国际反洗钱标准由“规则为本”逐步向“风险为本”转变。2012年2月,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国际标准建议》明确要求各成员国贯彻落实风险为本方法。FATF第四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将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的实施作为核心评估内容。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已经成为各成员国提升反洗钱有效性的基本措施。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是基于成本收益的原则,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的不同,将反洗钱资源按照优先次序进行分配,以保证最高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得到最多的关注。对于直接接触客户的金融机构,其责任在于识别出哪些客户风险高,分析哪些产品或服务更容易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哪些渠道或领域易于传递或放大洗钱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因素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应该依据有关的反洗钱法律制度,认真扎实地开展洗钱风险评估,科学进行客户风险分类,将风险为本的方法贯彻到反洗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全面提升洗钱犯罪预防和监测效率。
(二)认真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识别客户真实身份
(1)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止金融体系被利用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和交易的受益所有人。
(2)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适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措施。
(3)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或者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4)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5)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6)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7)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并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责任。第三方应当向委托方提供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信息,并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向委托方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或者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第三方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8)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向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的身份等有关信息。
(三)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高质量情报线索
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金融交易。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报告是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的重要情报线索来源,是反洗钱运行机制的核心环节。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甄别方法,加强黑名单监测,优化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妥善留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涉及的数据及工作轨迹资料,全面提升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水平,及时向执法部门提供高质量洗钱犯罪线索。
(四)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证据
洗钱犯罪分子通过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洗钱,其目的是掩盖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因此,还原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是成功制裁洗钱犯罪分子的关键。国内外打击洗钱犯罪的成功案例表明: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留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对成功发现、追踪并最终制裁洗钱犯罪分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有关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存放一定期限的行为。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11要求: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将所有必要的国内和国际交易记录至少保存五年,以便金融机构能迅速提供主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足以重现每一笔交易的实际情况(包括所涉金额和货币类型),以便在必要时提供起诉犯罪活动的证据。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在业务关系终止后,或者一次性交易之日起至少五年内,继续保留通过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获得的所有记录(如护照、身份证、驾驶执照等官方身份证明文件或类似文件的副本或记录),账户档案和业务往来信函以及所有分析结论(如关于复杂的异常大额交易的背景和目的的调查情况)。法律应当要求金融机构保存交易记录和通过客户尽职调查获取的信息。经过适当授权,本国主管部门应当可以查阅交易记录和通过客户尽职调查获取的信息。
我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