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洗钱▪反洗钱有我】完善打击洗钱犯罪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023-08-24
(一)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打击洗钱犯罪的组织领导
(1)提高政治站位。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双向开放,反洗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确保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2)加强组织领导。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安全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反洗钱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各地在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地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工作。
(3)落实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责任。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实现行动计划工作目标。建立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跟踪督办机制,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对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二)强化各部门协同配合,整合反洗钱优势资源
(1)规范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交易情报线索移送管理。税务机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情报线索,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情报线索,应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情报线索立案侦查的,应向移送部门反馈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2)全面推动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一案双查”。公安机关办理上游犯罪和地下钱庄案件,应追踪涉案资金来源和去向,查明洗钱犯罪事实。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发现被调查人或涉案人涉嫌洗钱犯罪的,应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协同开展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洗钱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涉案财物的去向、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发现遗漏下游洗钱犯罪情形的,应要求相关部门补充移送起诉或者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洗钱犯罪,可以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上游犯罪案件,发现遗漏下游洗钱犯罪情形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追加起诉。
(3)强化洗钱犯罪情报线索研判和案件会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涉嫌洗钱犯罪的情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洗钱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三)通力协作,提升打击洗钱犯罪的实战效能
(1)强化洗钱类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科学分析洗钱活动规律和特点,综合研判洗钱威胁形势及洗钱风险分布情况,为有效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指导。进一步规范洗钱类型分析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提升洗钱类型分析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为做好洗钱类型分析工作提供信息和数据支持。
(2)提高移送洗钱犯罪线索的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不断优化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提升监测分析水平,及时发现和上报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进一步规范可疑交易线索移送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线索移送前的综合研判和分析,切实提高移送线索质量和工作成效。
(3)加大反洗钱协查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反洗钱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协助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调查涉嫌洗钱及相关上游犯罪案件。进一步规范协查工作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提高协查工作效率和成效。
(四)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
(1)增强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压实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进一步完善客户尽职调查、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风险管理措施,督促反洗钱义务机构增强洗钱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健全洗钱风险防控体系,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排除风险隐患。
(2)加强违规问题的通报和整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洗钱及相关上游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存在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增强洗钱风险防控能力。
(3)建立“以案倒查”工作机制。对于重大洗钱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适时开展“以案倒查”,对相关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分析风险隐患,提出整改工作建议,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探索建立“以案倒查”长效工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等案件通报情况,将“以案倒查”工作纳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等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实现长效常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