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反洗钱▪反洗钱有我】强化刑事立法和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筑就打击洗钱犯罪法治后盾
2023-08-24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为遏制打击洗钱案犯罪提供制度保障
(1)推动《反洗钱法》修订。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反洗钱法》修订工作,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2)修订打击洗钱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法律关系,完善办理洗钱等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为有效惩治洗钱犯罪提供指导。
(3)完善洗钱犯罪数据统计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我国打击洗钱犯罪实践和应对国际反洗钱互评估需要,逐步完善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据统计方法。探索建立跨部门打击洗钱犯罪数据综合统计体系,全面准确反映我国打击洗钱犯罪成效。
(4)完善打击洗钱犯罪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与公安部、安全部等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为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要畅通信息查询通道,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执法部门查询洗钱犯罪案件有关账户、资金交易等信息。
(二)发挥《刑法》效力,多方位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1)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严厉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自洗钱和洗钱犯罪进行精准打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提供资金账户的;
②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④跨境转移资产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洗钱相关犯罪实施全面打击。《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发挥《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效力,强力铲除涉毒洗钱活动。《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