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金博亿”非法集资案
2017-05-22
2013年3月,深圳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被警方破获,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涉及全国各地投资者2000多人。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于某在2011年初,到深圳与几名从事过基金行业的人员合伙注册了深圳金博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博亿”)。金博亿在成立之初有意识地招聘了众多银行的客户经理,利用其手中的客户名单,使用传销的方式,通过发展下线寻找各种代理人,推销其所谓的基金产品。金博亿还印制了大量的产品说明书,雇人在大街上或写字楼内进行派发。
受害人廖某介绍,其在2012年经朋友介绍购买了金博亿的投资基金。根据其与金博亿签订的协议书,金博亿的这款产品封闭期为6个月,封闭期内每月按照投资金额的6%作为回报,封闭期满后金博亿将返还全部本金。在购买后的6个月内,廖某的确每月按时收到了金博亿打入账户的6%的收益,但好景不长,在封闭期结束后,廖某发现金博亿并未归还本金。当他向金博亿追讨时,金博亿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随后公司更是人去楼空。
案件分析:
非法私募活动有哪些特征?
非法私募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未履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打着已在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二是通过公众媒体或公开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发起私募基金有哪些基本门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起私募基金有以下基本要求:首先,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其次,私募基金不能通过公众传媒或者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第三,单位和个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第四,私募基金不能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承诺最低收益。第五,采用契约式、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采用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50人。
非法私募活动的法律后果
从事非法私募活动,将依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个人吸收公众存款在2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30人以上的,单位吸收存款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存款对象在150人以上的,即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情节轻重将会受到拘役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而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往往会遭受巨大利益损失。
风险提示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肆意编造投资项目、鼓吹高额收益,盗用私募基金这一新兴金融概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更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书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大家要掌握上述合法私募基金产品的基本门槛,在遇到以私募基金名义筹集资金的活动时,仔细加以甄别。如发现非法私募活动线索,要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要牢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这一基本常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