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九州源非法发行股票案
2017-05-22
2013年年底,投资者向深圳证监局反映,深圳市金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吉投资”)致电投资者,称深圳市九州源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源”)拟在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上市,金吉投资代表九州源公司向广大投资者出售原始股,原始股价格较低,一旦公司上市成功,将获得巨大收益,若上市不成功,九州源则以高于投资者购买价的金额回购股份。
深圳证监局经调查基本确认九州源通过金吉投资推介并公开 销售公司原始股的行为涉嫌非法发行后,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深圳市经侦局。2014年3月,深圳市经侦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擅自发行股票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分析:
什么是非法发行证券?
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擅自发行证券就是指发行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违法行为。
什么是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未上市公司将要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原始股回报为幌子,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和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者以其他欺骗性行为,欺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收取代理费等费用的违法活动。
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后果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风险提示
当前,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消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家要高度警惕此类非法活动,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如发现上述非法活动线索,要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要牢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这一基本常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