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案例警示——反洗钱知识系列宣传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2023-03-06
案例
刘某龙(缅甸人)在陶某杰(公安网上追逃人员)的带领下在中缅界地带从事毒品走私、贩卖活动。2020年6月,杨某、吴某甲、吴某乙通过网上联系从刘某龙手中购买毒品,在收取装有冰毒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发现抓获。刘某龙、陶某杰潜逃缅甸境内。
莫某明知刘某龙从事毒品贩卖活动,仍将自己的A银行卡账号发给刘某龙,供其收取毒资。2020年7月,莫某将收到的3笔毒资共6000元先转至其妻子网络账户,随后再转账至自己的账户,再提现到自己的B银行卡上,最后转至自己名下的C银行卡,而C银行卡早在2017年就已交给刘某龙控制使用。莫某因此获利300元。
在办理杨某、吴某甲、吴某乙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经审查,发现毒资的支付方式和最终去向不明,收款方身份不清,遂作出补充侦查决定。在检察机关引导下,侦查机关根据银行收款人账户信息锁定收款人为莫某,莫某涉嫌洗钱犯罪。
2021年2月6日,莫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望都县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莫某提起公诉。望都县法院于同年6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莫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中,因上游犯罪嫌疑人刘某龙在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莫某对上游犯罪的参与程度,证明莫某洗钱犯罪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按照洗钱犯罪对莫某进行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深挖毒资毒赃,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贩毒案件中毒资、毒赃的流转过程往往具有隐蔽性,因此一定要重视毒资、毒赃的来源与去向,认真排查贩毒人员的密切关系人或相关可疑人员的账号,梳理资金流向,从而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截断毒资、毒赃,更有效地打击涉毒洗钱犯罪。
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尚未依法裁判的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
在追诉洗钱犯罪过程中,往往存在上游犯罪正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中的情形。如果等到上游犯罪裁判完毕再追究洗钱犯罪,洗钱犯罪案件的时效性将大打折扣,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因此导致洗钱线索的灭失。因此,只要能够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即可同步开展洗钱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还要准确区分犯罪行为是上游犯罪的帮助行为还是下游的洗钱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参与上游犯罪的共谋,可以根据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密切程度、行为的作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状态等进行评价。
法律法规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是否既遂,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因行为人死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