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案例(五)---邱某某贷款诈骗洗钱案

2021-05-06

(一)案件审判结果

20171226日,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贷款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713.18万元贷款诈骗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6万元。

(二)洗钱手法

利用公司对公账户转移犯罪所得。邱某某弟弟邱某将已经贷款作抵押的房产证,再次以江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重复抵押担保,骗取某银行贷款。邱某为了骗取这笔贷款,打电话请其哥哥邱某某提供由邱某某单独出资注册成立的九江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帮助其将此笔贷款转进转出。邱某某明知其弟邱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某银行贷款735万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利用自己的公司账户帮助其弟邱某多次转入转出骗贷资金713.18万元,致使该笔贷款全部损失。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