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案例(三)---陈某受贿洗钱案
2021-04-14
(一)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9月26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受贿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帮助掩饰、隐瞒共计150万元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洗钱手法
1.利用银行账户、现金交易割裂资金链条。原赣州市某区城管局长胡某某要求陈某提供其本人银行账号帮胡某某接收一笔100万元的款项,陈某在明知此款系贿赂款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本人银行账户接受此款转账。后胡某某将自己收受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陈某也依然帮其保管,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2.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陈某应胡某某安排,先后将其为胡某某保管在自己银行账户里的贿赂款转给多人,以掩饰该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