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2017-06-28

中期协字〔201760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稳步采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工作。考虑到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期货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期货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四、《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 、《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确认书》、《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说明及参考问题》(自然人、机构)、《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警示书》、《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等10个附件,是协会为方便期货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提供的参考模板,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五、协会将持续对期货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持续关注。

  以上,特此通知。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