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管必读案例: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所承担的法律惩罚
2017-05-31
金融资管必读案例: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所承担的法律惩罚
一、本案是关于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被判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终审案例。
二、关于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是否构成金融法律服务关系?金融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是否可以认定其具有侵权过错?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本案例二审法院均给予了明确观点。
三、在金融市场严监管、资管产品将统一监管的大趋势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于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情况下,对金融机构如何预防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民事责任风险有点睛提示。
案例索引
裁判逻辑
一、金融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更多是侧重于对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宣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等服务,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使投资者作出合理的选择,构成的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二、金融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应对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前已经履行了适当推介义务,应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具有侵权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