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2-11-18
01 “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抢购服务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公司)是知名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服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两者开设金融服务网站及手机应用(以下简称涉案平台),债权转让产品交易是其中的热门服务。为抢购债权转让产品,网站会员需经常登录涉案平台,频繁刷新关注债权转让产品信息。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智投公司)提供“陆金所代购工具”软件,用户通过安装运行该软件,无需关注涉案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并先于手动抢购的会员完成交易。
陆金所公司、陆金服公司认为,陆智投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陆智投公司提供的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的抢购优势,违反涉案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涉案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陆智投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了陆金所公司、陆金服公司的赔偿主张。
【典型意义】
网络抢购服务是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伴生品。本案明确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兼顾了科技金融企业的竞争利益与投资用户的消费者权益,更对维护金融平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科技金融行业有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本案判决后当事人息诉服判,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2 “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浏览器屏蔽广告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是芒果TV网站的经营者。广州唯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思公司)于2013年开始运营720浏览器。网络用户通过720浏览器的内置功能可以实现默认拦截屏蔽芒果TV网站片头广告及暂停广告、会员免广告的功能。快乐阳光公司认为唯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快乐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唯思公司技术中立的抗辩不能成立,唯思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唯思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典型意义】
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互联网竞争行为,也是司法实践认定的难点。本案二审判决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进行了多角度综合评价,细化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构成要素和适用场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等法律适用难点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是人民法院面对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不断完善竞争法律规则的生动体现。
03“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保护
【基本案情】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共同开发运营的个人微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产品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个人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商业管理活动提供帮助。两原告主张两被告擅自获取、使用涉案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网络平台中的数据,以数据资源整体与单一数据个体划分,网络平台方所享有的是不同的数据权益。两被告的相关被诉行为已危及微信产品数据安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及微信数据权益认定的案件。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已成为市场激烈竞争的重要资源,数据权益的权属、权利边界以及数据抓取行为不正当性应如何判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案判决兼顾平衡了各方利益,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理性分析基础,也为构建数据权属规则、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对防止数据垄断,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亦具有积极意义。
04 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网络刷单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基本案情】
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推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谭某系数推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数推公司、谭某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分别开设了“企鹅代商网”“金招代刷网”等6个网站接受客户订单,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的网站和产品服务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进行虚假提高,并予以宣传,获取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推公司、谭某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与谭某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合法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审理涉及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