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之一彭某短线操纵市场案
2017-06-22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短线急涨停藏猫腻 盲目追涨需当心
---彭某短线操纵市场案
[案件摘要]
彭某使用控制其自己、马某宏、“RT资本财富-GD银行-星汉2号资产管理计划”、“YN国际信托有限公司-HBJ336号单一资金信托”等4个证券账户,分别于201*年5月21日、6月29日、7月31日,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4个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拉抬MDNY、SYGF等2支股票的价格,并均在当天反向卖出,共计获利72.78万元。证监会经调查,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对彭某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78万元,并处145.5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规解读]
《证券法》第77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203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法分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在申报阶段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撤单,或通过自己控制的账户相互对敲等方式虚假推高某只股票价格,诱使投资者跟风追涨,而他们趁机反向卖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陕西证监局提醒投资者:短线急涨藏猫腻,盲目追涨需当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