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之一唐某某内幕交易HY案
2017-06-09
来源: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唐某某内幕交易HY案
[案件摘要]
2014年5月27日,HY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中国证监会西安稽查局根据证监会安排于2014年7月8日对上述异动账户是否涉嫌构成内幕交易进行初步调查。经初查,于2015年4月1日决定对唐某某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HY自2014年4月8日起与某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并购重组,5月27日HY发布停牌公告。在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2014年4月8日至5月27日)内,HY内幕信息知情人甄某在电话中向其同学唐某某透露了重组信息。期间,唐某某向刘某等3个账户转入自己账户资金610万元,并通过其兄唐某操作唐某某账户及上述3个账户,集中买入HY股票。HY股票复牌后的2014年7月7日至17日期间,唐某某即卖出全部股票,所有资金转回自己账户,合计盈利63.35万元。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经证监会处罚委审理,并经当事人申请听证,证监会最终作出没收唐某某违法所得63.35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规解读]
《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75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券法》第202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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