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之一内幕交易莫参与 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7-05-16
【基本案情】
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成霖,现已更名为深圳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码002047)是2005年上市的第一家台资公司,由于2011年、2012年已连续亏损两年,面临暂停上市及退市风险。2013年2月4日ST成霖控股股东GLOBE UNION
INDUSTRIAL(BVI) CORP(以下简称台湾成霖)与First China
Capital Partners Inc.(以下简称蓝涛亚洲)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蓝涛亚洲办理出售台湾成霖持有的公司股权的顾问工作,蓝涛亚洲指定其子公司上海蓝涛负责引进战略投资者及方案策划工作等具体事项启动了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公司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部分账户集中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涉嫌内幕交易。
【违法事实】
经查,金某是上海蓝涛项目联系人,负责收集目标公司相关资料,并通过邮件方式,传递交流重组双方确定的交易原则、模式、利益博弈等,当双方利益诉求达成一致时,通知双方进入下一步见面商谈。因此,金某知悉重组双方各个阶段的进程,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白洋是金某在加拿大留学时的同学,两人平时来往密切,在内幕信息未公开披露期间,两人联系密切、通话频繁。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3日,白洋使用其妻子李某账户买入ST成霖21.06万股,成交金额61.12万元,至2013年6月26日全部卖出获利26.17万元。
白洋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关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2015年3月13日,证监会对白洋内幕交易“ST成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
【法律法规】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券内幕交易为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分别界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内幕信息”;第七十六条描述了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类型,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幕交易罪”。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与证券欺诈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列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案由。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
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内幕交易是影响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毒瘤。证监会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致力于提高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合法合规意识,促进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规范运作,不断完善有关监督约束机制,并秉持“零容忍”态度严打内幕交易行为。投资者应增强知法、守法意识,了解内幕交易不仅违反《证券法》,也同时违反《刑法》,在遭受行政和司法处罚的同时,还对该行为的相对人负有赔偿责任。证券投资需牢记:不参与内幕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更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陷入非法证券活动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