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2016-10-11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于
中国期货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期货行业信誉,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
第三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会员单位的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向中国证监会反映行业内对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会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会员单位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反洗钱负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草拟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
(五)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六)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七)与反洗钱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当制订书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章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洗钱行为或者恐怖融资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客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
第九条 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预防洗钱风险。
会员单位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允许客户借用他人账户办理业务。
第十条
个人申请开户的,会员单位应要求开户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集并保存客户的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
机构申请开户的,会员单位应当要求开户人出具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开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文件,会员单位应对客户出具的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并将上述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采集并保存开户代理人的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客户委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会员单位应当要求客户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上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并将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必要时可以要求客户对资金及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会员单位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完成客户身份识别措施,采集并留存客户的影像资料。会员单位对证券公司提交的开户资料审核后开户、存档。证券公司未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会员单位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对于其他机构或个人介绍的客户,应由会员单位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对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进行审查,确保期货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的名称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会员单位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信息,对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十九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期货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提醒客户更新身份证件,并将更新后身份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供给会员单位。客户拒绝更新,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会员单位应中止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会员单位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会员单位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会员单位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会员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其基本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