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小知识
2016-10-11
1、洗钱的定义
简单的一句话概括:洗钱即是把非法来源的钱合法化。具体来讲,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2、反洗钱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二、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规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期货字[2007]257号)
三、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及反洗钱的意义
(一)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
1、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国家财税损失保守估计每年达千亿元。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严重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和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扰乱经济和金融正常运行对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2、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为新的犯罪积累资本,并继续破坏社会秩序;洗钱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危害国家的社会治安;破坏国家政治秩序,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3、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对世界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是仅次于外汇、石油的第三大黑色商业活动,成为国际公害和世纪毒瘤。
(二)反洗钱的意义
合法经营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和保持稳健经营的前提。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对有效预防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避免引发或加大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及客户流失和失掉业务机会的巨大风险;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走私、腐败等犯罪,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世界金融市场、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洗钱形式及洗钱交易的三个表现过程
(一)常见的五种洗钱形式
1、利用金融机构。包括:伪造商业票据;通过证券业和保险业洗钱;用票据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利用银行存款的国际转移进行洗钱;信贷回收;利用期货、期权洗钱。
2、通过投资办产业的方式。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隐瞒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利用假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洗钱。
3、通过商品交易活动。为了达到尽快改变犯罪收入的现金形态的目的,购置贵金属、古玩以及珍贵艺术品。
4、利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银行账户保密的限制。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等匿名公司,并且因为公司享有保密的权利,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
5、其他洗钱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所得
(二)期货公司的主要常见洗钱表现形式
1、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低于但接近大额现金交易报告限额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2、客户短期内将资金分散存入、集中转出或集中存入、分散转出资金账户;
3、没有交易或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用途;
4、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5、客户长期不进行或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6、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7、客户频繁的进行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8、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或在20个工作日中累计发生20次以上。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
“以上”包括总数。
(三)洗钱交易的三个表现过程: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
1、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四)洗钱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或个人,有五种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五、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原则
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严格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
2、审慎原则: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交易编码、开通银期转帐、网上交易委托、出金入金、客户信息变更、授权委托、结算单确认、销户等业务,应当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办理,并通过专业技术系统或相关手段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3、保密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4、配合、协作原则: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六、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义务
1、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义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反洗钱体系;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客户尽职调查义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3、保存交易记录义务。金融机构应按照如后期限内要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记录,公司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以及公司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交易记录包括帐户持有人、通过该帐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