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反洗钱的形势及对策
2016-10-11
洗钱作为清洗不法钱财来源并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犯罪活动源于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的一个犯罪集团。该组织以开设洗衣店为幌子进行贩卖毒品的活动,并将洗衣店洗衣的各种收入与贩卖毒品所得的收入混合在一起,统一以洗衣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使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转化为合法所得。当前,洗钱行为已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犯罪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于洗钱的认识和表述不尽相同,因此洗钱的含义有些差别。洗钱在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是指对来源非法的收入或者财产,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从而掩饰、隐瞒犯罪非法收益的行为。非法收入被人称作“脏钱”,将其合法化的行为也就自然可以被形象地称为“洗钱”。洗钱活动目前十分猖獗,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总数额高达1-3万亿美元,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5%。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洗钱工作步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200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由行长担任主席的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统一指导全行系统的反洗钱工作,并于当年制订了《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规定,两办法”)。200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2004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至此,由公安部、中央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的一套反洗钱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一.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
尽管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目前的反洗钱形势并不太让人乐观。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如下两方面。
1.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在法律层面上,我国不仅缺乏预防性立法,惩治性立法也不尽完善。(1)缺乏统一的专门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当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也没有统一规范全国反洗钱行动的专门的行政法规。如果反洗钱的规定不是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而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那么它的效力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从而难以有效约束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取得其配合。因此,独立的反洗钱法律及其相应的行政法规的缺失,使得各部门、各方面的反洗钱协调工作的行动未能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2)刑事立法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有限。新刑法将洗钱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只对这四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才界定为洗钱犯罪。然而中国的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所得也非常丰厚,但是由于未能将这些违法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界定为洗钱罪,因而《刑法》对此不能产生相应的威慑和惩治作用,从而也不利于有效打击相应的上游犯罪行为。而且《刑法》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未能对洗钱犯罪的定罪范围、方式、情节严重、具体量刑等作出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3)金融外汇管理制度仍存在很多缺陷。我国在2002年虽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且还制订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在外汇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缺陷。例如我国目前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管制的外汇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很难保证外汇流入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而且,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还存在未对非居民外汇收支活动作出明确规定等管理上漏洞等等。这些制度缺陷将会极大的削弱我国反洗钱取得的成果。
2.从实践的层面上来说:首先,金融从业人员和反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缺乏反洗钱训练。反洗钱虽然渗透到各个领域,但最主要的还是在金融机构中运作完成的。洗钱犯罪是隐蔽性、专业性很高的犯罪类型,因此这就决定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必要性。虽然目前我国的各地公安机关对洗钱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了广泛的关注,但在建设反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过程中也面临着人员短缺、经验不足的缺陷。因此,需要选拔一批具备金融、法律、计算机、侦察等综合知识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反洗钱的工作队伍中。其次,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要真正的打击反洗钱犯罪,则必须要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我国的金融机构监管乏力主要表现在对地下金融机构监控力度不够。例如由于我国贷款极为严格,信用放贷比重很低,因此很多企业难以贷到它们急需的资金,所以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钱庄,这使得地下钱庄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目前带有明显洗钱目的的民间借贷比重逐步增多。由于监管人员不足,监管手段落后,在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地下钱庄”已成为黑钱洗白的重要渠道。再次,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不利于反洗钱。我国的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现金交易,这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在西方国家,由于其金融服务制度及信用制度较为完善,因此他们在交易中很少使用现金,这就避免了不少不必要的麻烦。在交易中,如果大量的有真实背景的合法交易都采用现金交易,那么从中区分出非法的现金交易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在现金交易中,特别是巨额资金的现金交易,这能够为洗钱犯罪分子创造很好的洗钱机会。
二. 洗钱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洗钱助长犯罪,破坏了社会稳定。洗钱是一种犯罪活动,通常与贩毒、贪污、贿赂、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联系在一起。洗钱活动在一国大量的存在,不仅说明该国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种种漏洞,而且还说明了该国政府机构对犯罪活动的追查打击行动不利。况且洗钱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掩饰、隐瞒非法收入的性质而进行的掩饰、隐瞒行为,它是许多犯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很显然,洗钱不仅帮助犯罪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还为犯罪人的下一次犯罪提供了资金的支持,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促进了新一轮犯罪的开始。经济学中有一个“破窗理论”:如果人为打坏一扇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玻璃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有可能把这视为放纵不管的表现而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最终造成千疮百孔积重难返的局面。如果非法所得轻而易举地合法化,这对那些奉公守法、勤勉劳作的人们来讲,将会产生一种邪恶的诱惑,这种诱惑不根除,就会产生“破窗效应”,长此以往必将危害社会稳定。
2.洗钱危害了经济的发展。洗钱是为了将非法收入合法化,因而洗钱资金的流转全凭洗钱的需要而定,不具有一般的商品交易的特点。因此,资金流动毫无规律可循,容易引起金融动荡,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线,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危害。特别对我国经济而言,洗钱会造成资本外流,财富流失。资金大量外流会减少国内资金总量,资金减少会导致银根紧缩,进而造成经济增长减少或停滞的局面,大量资金外流容易引起汇率的变动,不利于我国提出的人民币坚挺的政策。因此它会严重的削弱国家财政经济。据专家估计,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额为每年160亿美元,是中国吸引外资总额的40%。当前中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居世界第4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虽然资本外逃并不全部表现为洗钱,但却是其中一个主要内容。
3.动摇国家机器。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洗钱不但助长了日益猖獗的跨国犯罪,还危害正常的国际国内金融秩序,甚至引发国与国之间的矛盾,损害国家形象。因此,加大反洗钱的力度有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我国金融系统的良好声誉。并且从我国的情况看,经济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腐败分子通过洗钱将巨额资金汇出境外,为自己和家人留出后路,逃避惩罚,这已经是经济犯罪的经典公式。一旦洗钱成功,在“破窗效应”下,就可能有更多的贪官铤而走险,就会败坏党风,损害政府形象,动摇国家机器。
三、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对策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任何的拖延都是对我国经济秩序的一种损害,因此我国应大力开展反洗钱行动,努力制订相应的反洗钱对策。具体来说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从法律的层面来说:
1.尽快制定反洗钱法。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反洗钱法》,这是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措施。反洗钱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税务、公安、外汇管理和金融监管等各部门的通力合作,而我国还没有这种覆盖全面、统领全局的法律。在《反洗钱法》中应该将洗钱界定为将一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反洗钱应针对一切犯罪所得,否则不能遏制洗钱行为。其次,应将反洗钱相关责任机构和人员的范围限定为一切在其相关工作中可能接触到洗钱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唯有如此,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全面建构反洗钱防线。再次,规定识别客户身份、记录特定信息、报告可疑交易和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为反洗钱责任机构应尽义务,以便反洗钱具体操作规章有法可依。第四,为了贯彻我国的《反洗钱法》,还应该增加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为了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下去,光有《反洗钱法》是远远不够的,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是有必要制订的。况且对反洗钱进行具体操作的相关法规、规章,除了针对银行类机构而制定的以外,其他领域还是一片空白。在证券、保险等可能被犯罪人利用进行洗钱的机构,目前很需要制定此类法规、规章来加以指导和约束。
2. 对刑法第191条进行修改。在刑法范围内对洗钱罪的立法完善,国内已有多人进行过探讨,结合各家观点,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洗钱罪应做如下修改:首先,洗钱罪是一项“独立”的犯罪,洗钱行为本身即是犯罪行为,洗钱罪的主体不应只是协助上游犯罪者将脏钱进行清洗的人,上游犯罪者本身也是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其次,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金融特别行动组已把包括敲诈勒索、贩卖人口及偷渡、性剥削、伪造货币在内的二十种严重刑事犯罪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美国更是将百余种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我国理应对此效仿。
3. 尽管我国在2002年虽然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并且还制订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在外汇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缺陷病不能完全解决。因此,考虑如何完善我国的外汇管理管理体制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从实践的层面来说,首先应加强国际合作。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随着我国金融业走向国际化,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反洗钱需要加强各国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无论防范国内腐败分子的资金出逃和洗钱,还是防范国际犯罪集团的投资贸易形式进入大陆洗钱,都需要进一步密切和各国金融机构及司法部门的合作。在保护金融机密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种可疑交易和资金往来的跟踪监督和国际协查。目前我国已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融资公约》和《反腐败公约》等与反洗钱及反恐融资领域相关的国际公约。但我国目前还不是“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ATE)和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的成员国,因此,还有必要努力将自己融入国际社会,以便更好的打击“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除此之外,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还应做以下三个方面:
1. 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反洗钱是一项对业务技能要求高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因此,在金融机构等其他反洗钱工作作战的各个岗位中,都必须要充实相应的专业人才。所以必须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培训部门负责培养专业人才这项工作。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使所有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反洗钱技术和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与职业自律,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2.加强我国反洗钱工作部门的监管力度。反洗钱局应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成立对口的反洗钱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的反洗钱工作,并且各监管部门应在反洗钱局的领导下相互协调共同打击洗钱的违法犯罪。在具体制度方面,应建立跨境大额支付及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首先是结合我国外汇管理实际,规定大额外汇跨境交易报告的最低限度。其次是明确跨境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包括可疑交易对象、可疑交易行为、交易地点、交易方式、可疑交易工具、可疑资金来源等。再次是信息报告的分析和处理。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报告信息的受理和整理分析,及时将重大情况及可疑犯罪线索报告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和部门等。以严厉打击我国的“地下钱庄”等洗钱行为。
3. 改变居民的消费习惯,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世界上的信用制度已建立150年,有两种方式,一欧洲式,即央行和政府出面,深度介入,资信评估机构实际上成为政府的附属。另一是美国式,完全交付市场化的公司去做,具体地说,就是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对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数据库一直连续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当金融机构需要调查某一客户的信用时就要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该客户的信用记录资料,信用记录公司提供有偿的信用服务。我国要构建信用制度,可以采取欧洲式的政府主导模式下的信用制度,只有建立起了这种制度,才能改变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