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案例(二)---李某某毒品洗钱案
2021-03-24
(一)案件审判结果
2019年8月19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账户,并协助掩饰、隐瞒毒品资金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洗钱手法
提供银行账户协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李某某在网络上认识贩毒人员李某,并多次在其手中购买毒品用于个人吸食。李某某在明知李某为贩毒人员的情况下,应李某要求,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李某用于毒品贩卖收付款使用,以协助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
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