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交易100问(一)

2016-10-19

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并发布了《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股票期权交易业务,“上交所期权投教专栏”将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连载刊登,重点围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期权合约、交易、风控等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1.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关注哪些制度规范?

  近日,为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分别发布了股票期权试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投资者在参与交易之前,要予以重点关注。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

  上交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业务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适当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随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上交所、中国结算还将持续出台配套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不断完善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投资者需要予以持续关注。

  2. 《试点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试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等五个方面。具体为:

  (1)明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

  《试点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依法组织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并要求其应当遵循《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的基本原理,构建相应的股票期权交易与风控制度。同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机构,办理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业务。

  (2)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试点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具有金融期货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以及与股票期权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包括允许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设证券账户、允许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相关的合约标的经纪业务。

  (3)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

  一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二是明确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审慎判断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主动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资料,并在期权合约到期前要提醒投资者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同时投资者也要自主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风险,不得通过申报虚假开户资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三是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对与投资者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四是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是要求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建立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测协作机制,提高打击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性,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4)针对性建立股票期权风控措施。相关风控制度安排包括: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风险警示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此外,《试点办法》还对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的保证金监控职责、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分工等作出了规定。投资者可以登陆证监会或上交所网站查阅相关具体规定。

  3.《交易规则》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交易规则》作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对股票期权上市、合约管理、交易、行权、风险控制以及交易监管等各个环节做出了全面、整体和基础性的规定,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持。《交易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针对期权合约设计、上市与挂牌的规定,主要包括合约标的的选择范围与选择标准、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合约上市、挂牌以及运作管理等;

  二是针对期权交易的规定,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账户设置、委托与申报、竞价与成交、涨跌幅限制、熔断机制、停复牌管理、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行情发布等内容;

  三是针对行权事项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权申报、行权方式、异常情况下的行权安排、现金结算的特殊情形及结算价格、代为履约以及协议行权等;

  四是针对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以及风险警示制度等;

  五是针对期权交易监督的规定,主要包括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原则性规定、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情形、自律调查的手段与方式、针对会员及投资者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规定。

  4.《示范文本》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为规范和指导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制定股票期权经纪合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中国结算参照期货业协会《<>指引》,结合股票期权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了《示范文本》。《示范文本》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投资者须知,第二部分为合同正文,第三部分为合同附件。

  投资者须知部分主要为投资者需具备的开户条件、开户文件的签署、投资者需知晓的事项,是投资者从事股票期权交易的前提。

  合同正文部分共计九章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章“声明与承诺”要求投资者与期权经营机构互相作出声明与承诺,确保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遵守经纪合同。第二章“开户”规定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的条件和程序,账户功能与管理,投资者交易权限的设定与调整。第三章“交易委托”规定了投资者进行交易委托的方式和程序以及交易结果的承担,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对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前端审核。第四章“结算”对分级结算、行纪关系、异常交易情形、当日无负债结算、信息查询、过错承担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第五章“行权”规定了行权提醒、行权申报、行权交割、违约处置等事项。第六章“风险控制”规定了保证金、强行平仓、持仓限额等风险控制制度。第七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规定经纪合同生效、变更及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八章“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明确了上交所、中国结算及经营机构的免责情形与争议解决方式。第九章“其他事项”规定了期权交易费用、未尽事宜及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部分包含开户申请表、佣金收取标准、股票期权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三个附件,与《风险揭示书》及其他补充合同同为期权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必备条款》主要提示了哪些风险?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期权试点业务风险,特别是股票期权交易与证券现货交易、期货合约交易的差异,上交所、中国结算还联合制定了《必备条款》。期权经营机构需要据此制定相应的《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业务存在的风险,并由客户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必备条款》根据期权业务的开展环节,分别梳理了不同业务环节的重点风险事项,分为“一般风险事项”、“交易风险事项”、“结算风险事项”、“行权风险事项”及“其他风险事项”。“一般风险事项”提示投资者在参与期权业务前,应评估自身是否适合参与,了解期权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风险特点,并了解期权业务实行适当性管理和交易权限分级管理。“交易风险事项”主要包括上交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不对合约的上市、挂牌及市场表现承担责任,买入期权的几种合约终结方式,卖出期权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风险,价格波动等其他市场风险,期权涨跌幅、合约调整,限仓限购限开仓等相关制度差异。“结算风险事项”包括提示客户资金保证金与证券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异,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期权交易二级结算存在的相关风险,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等。“行权风险事项”包括期权到期失效、行权申报无效的几种情形,异常情形下可能采用现金结算等。“其他风险事项”包括重大异常情况下采取的紧急措施,可能面临额各种操作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可能造成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期权交易时将存在系统故障等风险并造成损失,政策风险等。

  6. 有关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都体现在哪些规则中?

  股票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方式相对复杂,不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很多境外成熟市场从资产状况、知识结构和交易经验等各方面对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者的资格作出了限定。为此,股票期权试点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关主要规定体现在《试点办法》、《交易规则》和《适当性指引》当中。

  《试点办法》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同时,明确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

  《交易规则》中明确了准入制度、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等基本要求。对于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明确将通过相关指引规定具体的准入条件;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同时实行分级管理,设置不同的交易规模和权限。

  《适当性指引》则针对投资者具体准入标准和适当性综合评估、投资者分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内容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

  7.股票期权的适当性管理适用于哪些主体?

  股票期权的适当性管理主要适用于参与股票期权的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适当性指引》分别明确了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具体标准。为重点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适当性指引》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作出了细致、具体的制度安排,针对个人投资者的特点,专门设置了适当性综合评估、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并细化了相关操作事项,同时,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进行持续管理和教育。

  8.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通过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哪些审查?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指引》,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概括而言为“五有一无”。即有足够的金融类资产、有规定的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有相关股票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有一定的期权知识、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无不良诚信记录。

  9.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具备6个月以上的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具有相应的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相关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6)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