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之一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案

2017-06-09

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案

 

[案件摘要]

200710G集团委托况某联系寻找壳资源,况某通过其同学找到了H上市公司接触商谈,至20071029日,况某与相关人员就H资产全部置出、以每股8.9元的价格转让6,000万股H上市公司股份以及G集团向H集团提供委托贷款3亿元等事项口头达成一致。20071029日下午H公司临时停牌,1030日发布重大资产出售、主营业务变更以及定向增发等事宜公告,并从公告之日起继续停牌。20071213H公司发布与G集团签署《股份收购协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股票复牌。

上述内幕信息未公开期间,况某的妻子张某某听到况某电话内容,获知了G借壳H重组的信息。20071025日上午,张某某向况某的外甥女徐某推荐包括H在内的几支股票,并告诉徐某H打算将壳卖给G,具有重组的可能。徐某接受了张某某的建议,多次买入H股票,累计获利11.23万元。

经陕西证监局初查、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认定况某、张某某、徐某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违法行为。最终,证监会处罚委对况某、张某某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徐某违法所得11.23万元,并处等额罚款。

[法规解读]

《证券法》第202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案例中,况某构成《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的行为;张某某作为况某的配偶,在家中听到况某电话中与人谈论的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了徐某,并建议其买入H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徐某从张某某处获悉内幕信息后,接受其建议,多次买入H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温馨提示]

陕西证监局提醒投资者: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既包括因工作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因亲属、朋友、同学等关系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知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相关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应了解内幕交易的法律底线,对内幕信息不泄露、不探听、不利用。

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守住法律底线,不用不能说的秘密“好心办坏事”、不碰不能触的红线“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