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宣传之一薛某内幕交易“STZF”案

2017-05-16

                                             [案件摘要]


20126月,上市公司STZF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部分账户集中买入该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20132月,证监会对此启动初步调查,通过对STZF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即重组标的公司全部内幕知情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发现STZF母公司审计人员薛某某的配偶薛某控制的三个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集中买入STZF股票累计8万股,成交金额近51万元,盈利37万元。调查证据显示,薛某某所任职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STZF母公司的控股股东2011年度审计工作,以及重组标资产的审计配合工作,薛某某参加了涉及重组事项的财务审计协调会,获悉重组事项重新启动的内幕信息。

经查,薛某控制的账户组与其之前的交易情况相比,存在明显异常。一是持仓周期不同;二是委托方式不同;三是资金变化与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而与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吻合,且当事人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说明。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11713日发布),调查认定薛某内幕交易行为成立。最终,证监会处罚委对薛某内幕交易STZF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44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规解读]

《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券法》第202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证监局提醒投资者,树立知法、守法意识,不参与内幕信息传播,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不建议他人依据自己所获知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最终获利才构成违法,即使没有违法所得或投资出现亏损,也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